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征求意见稿》直指零售业弊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11:22 东南早报

  商务部起草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零售商与供货商的交易关

  系做了多项明确规定。对于这些规定,一度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供货商均表示欢迎。

  《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就业界关系的零售商乱收费、限制竞争、拖欠货款等行为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在政策层面考虑了相对弱势一方的供货商的利益。

  1、关于乱收费

  第十五条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供应商不同意,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而且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及风险,零售商应当与供应商合理分担(《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对零售商乱收费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等9种常见乱收费手法都被明令禁止。

  2、关于“限制竞争”

  《征求意见稿》二十一条规定,要求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不得低于或等同于零售商的销售价格;以变更交易条件、不与其交易、断绝交易等相要挟、要求供应商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不得向有竞争关系的其他零售商供货、无正当理由限制供应商向特定零售商供货;以处以罚款或加重其他责任相要挟,要求供应商不得向其他零售商提供更优惠的商品供货价格的行为,都将被禁止。

  3、关于结款期限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日配商品,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快速消费品,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零售商以代销、代购、联营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商品销售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第二十六条)。

  而且,如果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延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就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滞纳金。(刘辑)

  灰色的零售业

  今年,年仅35岁的国美电器董事长、总裁黄光裕成为胡润百富榜首富。从一家小家店零售店起步,短短18年间,黄光裕即积累了过百亿财富。事实证明,一度被业界认为缺乏竞争力国内零售业,依然是最能制造财富英雄的领域。

  国美等本土零售企业在过去十多年获得了超常规的快速发展,均仰仗国内零售业的土壤所提供良好机遇。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等各项名目繁多的费用,一度是很多零售企业重要的利润源。这些收费项目从来没有获得一种有关行业管理法规所允许的地位,零售企业与供货商长期在行业的灰色地带里保持着一种暧昧关系。

  一方面是国内零售业继续在低利润率水平下生存,一方面是国美等公司的财富以几何级数递增。1992年以来的十所年里,全球50家最大零售企业中已有40多家已在中国抢滩登陆。比之海外零售巨鳄,中国本土零售企业不仅规模过小,赢利能力也较弱。有资料显示,中国销售前10名超市和中国连锁百强的毛利润率,分别是12.8%及11.95%,而国外平均是20.56%。净利润也明显低于国外平均水平,中国销售前10名的超市和中国连锁百强的净利润率,分别是1.77%及1.32%,而国外平均是2.22%。

  专家指出,中国零售业偿债能力太低、债务成本太高,不得不依赖卖方信贷如短期交易的方式来融资。这种非正常的融资方式风行国内,一方面造就了一些本土零售新贵,也帮助了一些海外零售企业疯狂敛财。

  而一些零售商将供货商缴纳的各种费用及货款挪作他用的现象表明,上述融资方式已经使供货商承担着巨大风险。类似的情况在泉州也出现过,2002年3月10日,开业仅40天泉州最大仓储超市——太阳城购物广场突然关门。后来,随着真相逐渐显现,“太阳城”项目被指是一次不成功的“圈钱”计划,狂炒价位、拖欠货款、暗卖存货,最后,资方人间蒸发。

  近期商务部拟就零售企业与供货商的关系“正常化”问题出台相关法规,以图使双方的交易方式趋于透明。但据我们还了解,尽管这一举措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但供货商也并非认为它能收到立杆见影的效果,因为长期以来形成的暧昧关系不可能一理就清。对零售业灰色地带的清理还刚刚开始。(刘鹤翔)

  业界观点

  观点

  1

  有利零售业发展

  来雅百货黄文毅

  百货业没有收取进场费一说,主要的利润来自于和商家协商好的“返点”,也就是商家达到一定的营业额,就根据一定的比例返还一部分给百货商。百货商和入驻商家的协定都是不一样的,根据不同的行业、品牌的知名度等等,来确定返还的点数,这些在合同中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此外,在一些大型的促销活动中,因为业主的广告投入要增加,会和商家协商,收取一定的支持费用。商家在举行自己的一些促销活动时,也会来谈具体的“返点”。

  商务部出台这样的《办法》,可能也有一定的考虑,但百货业方面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办法》的出台,能够促进零售市场的规范完善,那对整个中国的零售市场当然是有好处的。毕竟2005年开始,中国的零售市场已经对外资开放了,这样有利于竞争发展。

  观点

  2

  这是实力的博弈

  轻工电器城邱发富

  目前家电卖场主要靠的还是商家的“返点”来赢得利润,其他收取的费用基本上都是正常的花费,并不是卖场的利润。现在的确还是有些家电卖场在收进场费,但轻工是不收的。

  我认为,进场费并非不合理。因为卖场的场地也就那么大,肯定有一些地点的位置比较好,比较容易被顾客注意到,也就是说,优势的资源是有限的。对于这种有限的资源,不可能是每个厂家进来都一样,总要有个衡量。在这种市场供需关系的情况下,当然只能是靠价格衡量,谁出的价格更高,就能够拿到好的位置。其实,说到底,这也必须是有实力的家电厂商才能够不畏“高价”进入卖场。

  市场总是双方的,卖场的资源有限,好品牌也是有限的。对于一些具有市场号召力的品牌,卖场反倒要降低“门槛”迎它进来,有时候甚至是免费让它进入。卖场选择厂家的同时,厂家也是选择卖场的,一些大型的零售业巨头,即使要价再高,也有很多厂家抢着要进去,而小零售商即使不向供应商要任何费用,厂家也可能不愿意进去的。

  所以,我认为这都只是一场博弈,是零售业和供应商之间的博弈。在这场博弈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费用,都是市场规则形成的,有其合理性。现在不是说该不该收这些费用,而是收取的额度是否合理。

  其实,在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现在卖场在营销、管理、广告投入方面的费用都增加了,卖场收取的费用基本上都是花在这些方面了。无论是卖场还是供应商、厂家,利润都是很薄的。

  如果《办法》正式出台后,取消了某些费用,那也只能是导致厂家抬高出厂价格,进而是供应商、零售商,价格在流通的环节中一点点的增加,最后还是消费者来为这些费用埋单。《办法》是否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还很难说。

  观点

  3

  我们是合作伙伴

  沃尔玛公关部曾先生

  供应商进入沃尔玛时,沃尔玛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现在,沃尔玛的主要利润来源还是销售与进货之间的差价。沃尔玛一向把供应商看成是长期的合作伙伴,是很重视这种合作关系的。

  对于这次有关零售业管理办法的出台,现在还只是征求意见稿,并非正式出台的文件,不好多做评价。(郭华萍)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