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家机关人员不得参与开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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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09:26 中国经济时报 | |||||||||
该省矿山总量将压缩15%以上 记者李小千济南报道记者从11月8日召开的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电视会议上了解到,该省将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两年全面遏制乱采滥开现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办矿被列为重点整顿之列。
会议强调,今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办矿,已经参与办矿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不退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从严处理。 据悉,山东省各级国土部门将集中对本辖区矿产勘查开采活动和矿产开发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勘查开采、非法转让探矿采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非法选矿、违法收购无合法采矿权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对超出申请人资金能力和勘查单位勘查施工能力以及勘查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探矿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其开发利用方案,一律不予批准;各矿产开发企业要把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计入开矿成本,不计入成本的,不予批准开矿,不进行生态恢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坚决关闭布局不合理、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使全省矿山总量压减15%以上。坚决取缔关闭采区内和“三区两线”(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重要公路和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普通建筑石材矿山;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要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坚决关闭煤、金、铁、石膏、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等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和耕地中的砖瓦粘土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