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15项条款防控禽流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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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 |||||||||
1 【记者孙智13日沈阳报道】辽宁省政府今日下发了共计15项条款的《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任何饲养禽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疫情普查、监测和免疫;疫情发生期间,全省城乡禁止家禽散养,必须实行圈养;疫情期间,在全省城区严禁饲养鸡、鸭、鹅、食用鸽以及其他可能传播疫情的禽类,一经发现,由市容管理部门
通知还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强制免疫效果的监测和出栏禽类的检疫。对不接受监测和检疫的养殖场(户)强制进行监测和检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疫区采购和调入禽类及其产品。经营的禽类产品必须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疫区及受威胁区封锁期间,禁止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出售活禽;禁止宾馆、饭店、超市、集贸市场及熟制品加工厂(户)屠宰加工活禽。 此外,通知还对从外埠运载禽类及其产品的车厢进入辽宁、各医疗卫生单位及流感监测点加强对人感染禽流感的监测和预警、对销售假禽流感疫苗等相关行为做出了规定。(14B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