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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纪文:立法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 09:08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但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还存在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如环境信息权保障的缺失使公众参与权和监督权难以实现,当前我们亟待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立。”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接受记者采访时做出上述表示的。

  常纪文说,环境信息权的保障在俄、德、日等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中都得到了充分的重视,而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严重不足,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我们要发挥政府和民间中介机构在信息的收集和沟通方面的桥梁作用,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环境信息报告制度、申报登记、环境标志和标识制度以及公众环境信息的查询和获取制度,充分地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作者:李佳鹏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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