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内控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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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15:1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武斌报道:中国证监会日前向各基金管理公司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规定了提交季度和年度监察稽核报告的时间,要求基金公司对投资、销售、后台运营等重要业务环节必须每季度进行核查,监察稽核报告内容应包括督察长评估报告、季度监察稽核项目表、公司本季度的基本情况统计表等内容。并要求基金公司在董事会定期会议上安排督察长报告公司监察稽核情况。
市场人士指出,证监会此时出台这样一份指引,与近期某些基金公司被指责利用公募基金向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输送利益有关。尽管证监会还没有公布对基金公司上述事件的调查结果,但指引的出台表明,监管层希望能够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入手来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监管。 监察稽核属于基金公司的内控机制,在监督基金公司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上能够起到较好作用,但如果基金公司的某些违规行为是董事会的意图,那么内部的监察稽核是不会起到什么大作用的。针对这个问题,指引要求督察长评估报告应包括对有关媒体报道与负面舆论情况的说明;规定基金公司的季度和年度监察稽核报告要同时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规定对严重失职、发现问题隐匿不报或者编造虚假评估报告的督察长及相关责任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基金公司的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力度。 (Robby/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