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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不得向未成年人卖酒的法律困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09:24 中国经济时报

  谭雄伟

  日前,商务部颁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据悉,该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青年报11月10日。

  “不得向未成年人卖酒”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规定,它不仅可以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更重要的是防止其养成不良习惯,预防不良行为。因此,我们有理由对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出台表示欢迎。但是,该《办法》到底能够起到多大作用,笔者却不敢乐观。

  事实上,此前商务部就颁布了《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其中规定从7月1日开始,全国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却遭遇执行难。为什么会遭遇执行难?商务部有关工作人员说,该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这也就是说,遵循也行,不遵循也没有关系,因此有的烟酒店工作人员即使知道规定,为了赚钱也佯作不知(据中国青年报7月2日报道)。

  笔者注意到,早在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就明确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由全国常委会制定的,属于庄严的国家法律,人人有遵守之责。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六年后商务部再做出“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规定未免给人画蛇添足之憾。透过这些规定,我们发现“不准向未成年人卖酒”存在着法律困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虽然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惩戒措施,说明这项规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方向性和倡导性。现在商务部前后相继颁布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也都是“推荐性标准”,而不属于强制性标准,因此没有配套的硬性惩罚措施。事实上,保护未成年人远离酒精的侵害,仅仅依靠商家自觉实施,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惩戒,再多再细致的规定都不能杜绝违法事件的发生。正如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完整的权利一样,没有明确的惩戒措施的法律,也不是有力的法律,有可能流于一纸空文!

  敢摸“高压线”的有两种可能:一是不知道是“高压线”,二是知道“高压线”没有通电,摸了也不会受伤。也就是说,那些法规、制度即使都摆在眼面前,如果缺乏刚性,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当然制止不了向未成年人卖酒的违法行为。

  因此,要真正实现“不准向未成年人卖酒”,就要突破现在的法律困境,完善法律规定,增强具体操作性,尤其要完善明确的惩戒措施。国外有关的立法经验值得借鉴。如美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21岁为成人,21岁以下的青少年不准饮酒,更不准商家卖酒给未成年人,否则要受法律制裁,而且详细制定了法律制裁措施,包括课以罚金、禁止营业直至处以刑罚。一句话,只有给“高压线”通电,任何敢于摸“高压线”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才能真正实现“不得向未成年人卖酒”,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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