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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首次转让免营业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08:36 沈阳今报

  今报讯 (首席记者刘洋)个人转让住房要不要征收营业税,取决于住房购买时间是否满两年,两年时间如何界定?

  10月17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辽宁省房地产税收领域的部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昨天,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大东分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各地分局已经正式接到该《通知》,其中有关政策也已开始执行。税收优惠范围扩大

  按照以往的税收政策规定,房改房如果是非普通住房,就要征收5.5%的营业税,举例说,市民转让一套20万元的房改房,如符合全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就要缴纳1.1万元的营业税。

  根据此前建设厅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省地税局此次将享受优惠政策住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下列两种情况也可享受税收优惠:个人拥有具有产权的房改房首次上市转让时,可视同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减半征收契税;纳税人销售平房住宅,凡符合本地区规定普通住宅关于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标准的,可视同普通住房。详细界定购房时间

  个人转让住房要不要征收营业税,取决于住房购买时间是否满两年,《通知》对两年的计算做了详细界定。“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另外,对于回迁房、继承住房、夫妻更名住房和个人转让赠与住房的购房时间,《通知》规定:

  动迁后回迁住房首次上市转让的,凡符合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营业税。

  继承住房对外转让的,可以原购买住房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夫妻离婚分割住房、夫妻间更名住房对外转让的,可以原购买住房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转让其赠予房屋时,应以接受赠予后所办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来确定购买时间。

  备齐材料证明“时间”

  在继承住房对外转让及夫妻更名住房转让时,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详细的材料备案。对不能同时提供资料的,一律按现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作为购房时间。

  特别提示这两种情况材料复杂

  继承住房对外转让的,需提供继承前原产权人身份证明(已死亡的,需死亡证明);继承前原房屋产权证书;继承人身份证明;继承人与继承前原产权人关系证明(有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继承公证资料。

  夫妻离婚分割住房、夫妻间更名住房对外转让的,需要提供更名前原产权人身份证明;更名前原房屋产权证书;更名后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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