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开征未上议事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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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 14:45 北京日报 | |||||||||
专家称10年内均无开征可能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香港立法会上周通过法案,决定从明年起取消遗产税。而财政部官员日前也透露,在财政部今后着力推进的税制改革中,遗产税并不在其列。财税专家昨天表示,我国的法律现状和国际取消遗产税的大趋势等因素,决定了遗产税在税改中的“编外”地位。人们听到传闻就急着向刚刚出世的后代转移财富,未免过于杞人忧天了。
遗产税减免已成大势所趋 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开征的遗产税,其负面影响大到一国的经济运行,小到富人的投资态度和财富分配。财政部科研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钢表示,投资以富人居多,而富人挣了钱之后都会考虑给自己的后代留下一些。因此,一些对遗产征高税的国家,总会导致本国境内的富人向不征遗产税的国家转移财产,造成财富的流失。正是由于遗产税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因此,取消或减征遗产税,改用其他方式调节财富分配,现已成为国际流行做法。 除了我国香港将于明年取消遗产税外,美国也打算在2010年取消遗产税。除了对经济的影响外,遗产税的征收在实际操作中也经常是“赔本赚吆喝”。遗产的价值,不变现就不交税。比如,一个农场或工厂,价值很高,但是没有现金就无法交税。如果硬逼着继承人缴税,必然会影响农场或工厂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得不偿失。而且,对于别墅等房产,国外一般都规定继承人在一定期限内出售时要交遗产税,如果“过期”也就免掉了。因此,花大量的人力、物力盯着遗产税,而收获却少,税收成本太高。 财产法“缺席”扯住后腿 即便我国真的要开征遗产税,财产法和财产保护法的“缺席”也将扯住遗产税开征的后腿。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表示,财产法和财产保护法是遗产税的“上位”法,没有财产法和财产保护法做依据,连什么可以算做遗产都难以界定。 而目前的物权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法。物权法规定的是使用权,无论是购买的,还是租来的、借来的,都拥有对物品的使用权;而遗产税所倚赖的财产法规定的是所有权,这与使用权是截然不同的。比如房子,由于我国的土地是公有的,因此,房产主人拥有的只是“房壳”,而对于房子坐落的土地只有使用权。继承房子,继承的也只是“房壳”,存在折旧、贬值等问题,如何征税就成了难题。 近10年都无开征可能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孙钢认为,遗产税不仅在“十一五”期间不能出炉,而且在最近10年内都没有开征的可能。目前我国的有钱人多数都是中青年,等他们的财产变成遗产,时间还相当长。而且,如果我国现在就开征遗产税,处于青壮年的多数富人也拥有足够的时间将自己的家产转移。 刘桓也表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成熟还需数年。而且,考虑到国外先行者的前车之鉴,即便条件成熟,也未必会开征。现在国内出现的为刚刚出生的婴儿买房置地、超前躲避遗产税的行为,未免有些太多虑了。而且,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的房产一旦出现问题,在维权时也易出现纠纷。 网络编辑:张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