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旧的《公司法》规定小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话,也许曾经轰动一时的潘石屹被索赔1亿元人民币的“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第一案”本可以早日走向和解之路。
1995年,潘石屹与汪钢、谢光学、姚军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红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潘石屹持股85%,为公司法人代表。1995年12月28日,红石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中红石公司占20%股份。2001年,姚军等人离职,但没有退
掉股份。在小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2002年3月,潘石屹单独将红石公司所持中鸿天20%的股权转让给SOHO中国有限公司,从而造成红石公司股东在“现代城”项目上的损失。几天之后,潘石屹又单独将红石公司在建外SOHO项目中100%权益无偿转让给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此,姚军等人以潘石屹侵害公司合法财产为由,向其索赔1亿余元人民币。经过讨价还价,双方决定和解。但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出现了极大的分歧,原告要求查阅公司所有账簿的要求又遭到了潘石屹的拒绝,因此和解最终未能成行。
当然,潘石屹拒绝小股东查账的原因很多,但是最能被他拿出来“说事儿”的却是旧《公司法》的规定。旧《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110条规定,除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之外,股份公司的股东还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但通常所说的财务造假,造的就是这几张财务报表,它的可信度又能有多少呢?但小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又没有被明确写入《公司法》,因此,这成为了不少大股东对小股东隐瞒公司实际收入的“秘密武器”。
但新《公司法》的实施,将彻底粉碎大股东的这项“霸权”,大股东未来将全面面临小股东查账的威胁。新《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著名民商法专家刘俊海指出,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手段。保护股东知情权等于抓住了股东权保护的牛鼻子。他认为,将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项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对于小股东可以查阅的事项,还应该加上“原始凭证”——发票。只有这样,才能让大股东的“造假”行为无处藏身。
商报记者 苗燕 S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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