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为何急推要约收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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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04:56 辽沈晚报 | |||||||||
在股权分置改革如火如荼进行的微妙时刻,中石油欲以超过60亿元的代价要约收购旗下吉林化工、锦州石化和辽河油田所有流通股的公告引起了市场的许多猜测。业内普遍认为,此举表明中石油H股股东有绕开股改的嫌疑。而实际上,新证券法的通过与即将实施则加快了中石油对旗下公司私有化的实施计划。 私有化是低成本的变相股改
股权分置改革对于任何一家A股上市公司来说是必须要进行的,目前主流的方式是对价,也就是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股份从而获得流通的权利。 根据已经实施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情况看,大部分国有企业的非流通股股东给予流通股股东的平均对价范围在10股送2.5到10送3股之间,而非国有企业的非流通股股东给予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基本超过10股送3股。按照这个标准,如果吉林化工、锦州石化和辽河油田准备实施股权分置的话,作为非流通股股东的中石油将会至少采取10送2.5股的方案。据中石油公告的要约收购方案显示,拟实施要约收购价格为:吉林化工H股2.8港元、A股5.25元;锦州石化A股4.25元;辽河油田A股8.8元。相对于公告前停牌收盘价分别溢价率为:吉林化工H股15.5%(收盘价2.425港元)、A股6.92%(收盘价4.91元);锦州石化A股10.10%(收盘价3.86元);辽河油田A股18.76%(收盘价7.41元)。 新疆证券研究所的李先明认为,如果把中石油要约收购的溢价与目前的国企平均对价水平做比较的话,溢价给流通股股东带来的收益水平要明显低于对价带来的收益,除非中石油采取的对价水平远低于10股送2股。因此如果私有化成功,对于中石油来说这将是一次低成本的股改。 不过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不同的是,对价是送出股份,私有化是付出现金。对于非流通股股东而言,对价只是减少自己的一些股份,而私有化则需要付出大量的现金,其数额要远远超过送出股份的市场价值。对此,李先明表示,对于普通的企业而言,拿出大量的现金来回购自己的公司显然是很难做到的,但是对于中石油这样一家净利润超过千亿的公司来讲,60多亿元并不是什么难事。 私有化与新证券法的赛跑 如果说仅仅为了完成低成本的股改,中石油没有必要现在就推出私有化式的要约收购,但是新证券法的通过与即将实施让中石油不得不提早实施这个计划。 新证券法的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作为一个上市公司必须符合: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必须为10%以上。而目前的证券法规定,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必须为15%以上。 虽然只有5%的差别,但是这5%对于中石油此次私有化式要约收购的意义却非常大。以辽河油田为例,目前公司的总股本为11亿,流通股股本为2亿,按照目前的证券法规定,中石油只要能够收购到3500万股,即2亿-11亿×15%=0.35亿,就能完成要约收购,从而令公司退市。如果按照新的证券法,中石油必须至少收购到9000万股,即2亿-11亿×10%=0.9亿,才能完成要约收购。按照新的证券法,如果反对要约收购的流通股股东持股超过1.1亿,那么要约收购将失败。而依照目前的证券法规定,需要有持股超过1.65亿的流通股股东反对才能令要约收购流产,显然要有超过82.5%股份的流通股股东反对要约收购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新的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实施,而目前留给中石油的时间只有两个月不到,这也许就是中石油急着推出私有化式要约收购的重要原因。屠雪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