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杨雪婷)为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昨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按照《通知》要求,热力出厂价格将与煤炭价格联动,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热源生产企业要消化10%-30%的煤价上涨因素;当煤价下
降时,按热源生产企业消化上涨因素的同等比例核减热价下调幅度。相应销售价格与出厂价格联动。热力出厂价格调整后,按照热力管网输送价格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相应调整热力输送企业对用户的热力销售价格。
另外,《通知》还要求确定热价联动周期。煤热价格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若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价;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进行热价调整,国家还鼓励煤、热双方直接签订长期购销合同,直接向煤炭企业购买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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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价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销售价格,其中,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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