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资产损失将追究到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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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00:08 北京现代商报 | |||||||||
在中央企业大查家底一年后,昨天,国资委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中央企业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大会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透露国资委正在制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并且强调了三大措施防范和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 “国资委正在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昨天中央企业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表示。
2004年国资委全面组织中央企业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通过清产核资清理出181家中央企业资产损失3521.2亿元,基本上核实了中央企业的资产质量,掌握了多年积累起来的不良资产底数。“这其中许多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资产损失,也有不少还未形成事实上的资产损失。”李融荣分析说,从资产损失的构成情况看,主要有三部分,一是企业应收款项的呆坏账损失,约占资产损失总额的40%;二是企业因实物资产管理不善发生资产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技术淘汰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约占30%;三是企业因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外投资监管不力等造成的各类投资损失,约占15%。造成的不良资产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李荣融分析说:“长期以来,由于出资人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对企业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问题造成的资产损失,没有及时建立起责任追究制度,这也是企业不良资产长期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李荣融强调说要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每笔资产损失都要弄清事实,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对因违法违纪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做好责任认定工作,并确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要坚持违规必究、过错必追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相应处罚,建立起不良资产管理的约束机制。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资产损失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要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未履行职责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要建立惩防结合的工作机制,达到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罚,又对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警示的目的。 李荣融还透露,国资委已经提出各企业必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清产核资账销案存和转为减值准备基数不良资产清理的工作目标。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工作不得力的企业,国资委将采取措施统一委托给有关国有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商报记者 杨雪婷 J108 2005年169家央企收入状况 实现销售收入(亿元) 同比增长 实现利润(亿元) 同比增长前9个月 48421 23.4% 4637.922.4%预计全年65000 17% 5900 21 %李烝/制表 J092 三大措施防范不良资产产生 加强财务资金管理 不少企业集团管理链条过长,集团总部对子企业监管不力,造成管理“漏洞”较多。李荣融昨天在会上强调说,要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控制力,尤其是要加强集团财务的集中管理集团公司,必须控制下属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各个子公司的财务情况必须向集团公司公开。 提高监控能力 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一律不得违反国家禁令开展高风险业务或超范围经营,对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进行严格的控制和规范管理,涉足高风险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建立专门机构专职负责各项高风险业务的监管工作,并对各级子企业从事的高风险业务实施直接监管和实时监控。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李荣融强调,要加快推进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健全董事会的试点,同时规范董事会运作,完善决策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资产损失。 J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