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人感叹中国企业家的“为富不仁”和国外企业家的“乐善好施”,难道中国人真的比外国人“境界”低?其实,已有专家一语而中的:只有变企业慈善活动的“利他型”为“互利型”,才是实现企业和社会双赢的一条捷径。
无论是大力标榜“高尚”的道德社会,还是充分尊重“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世俗社会,在所有的人际关系之中,在所有的个人行为背后,大抵都隐藏、流动着一种也许看不见、
摸不着的神秘的东西———价值。商品交换的对象毫无疑问是价值,而且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那么,在亲情、友情、社会公益以及其他一切非商品交换的关系以及个人行为中,价值又是怎样在“流动”呢?笔者以为,它同样需要遵循公平原则。也就是说,价值的互动和双向流动在这里同样也应该是基本对等的。仅以友情而言,所谓“投桃报李”或“礼尚往来”,单向的价值转移往往是不能持久的,就像人们熟悉的“电路”原理一样,不构成“回路”,电动机不可能转动,电灯泡也不可能点亮。诚然,在非商品交换领域中,价值的内容也许不同,例如由信任、感谢所产生的精神愉悦,也是行为人获得的价值。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大众心理、社会舆论要求富豪只能选择“利他型”的慈善行为模式,不仅显得对他们要求过高甚至过于苛刻,而且违背“价值”互动的基本规律。
有人曾在专论中指出:中国盛产牺牲型价值观,儒家从一家之言走向庙堂的过程,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从强调小圈子内合作关系的、朴素的利他主义走向牺牲型价值观的过程。但事实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被统治者劫持的儒家道德观都是瞎子打灯笼———照别人不照自己。也就是说,牺牲型、纯利他型的价值观实质上具有一定的“不可行性”甚至虚伪性,即使有人能彻头彻尾地予以实践并坚守终身,这样的人也只能是人群中的“凤毛麟角”。至于绝大多数人,其行为规律均无法逾越传统经济学给定的“经济人”假设。
既然“互利”符合所有人行为的基本规律,多数乃至绝大多数富豪自然也无法例外。因此,只有对互利型的慈善行为予以充分的理解和价值肯定,只有破除因传统道德观念而形成的偏颇的慈善理念,只有营造一种与绝大多数人行为规律相一致的慈善舆论环境,才有可能催生出更多的慈善富豪。
今年的政府报告首次提出国家要“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但慈善事业的两大问题———税收制度和监督体制问题还需要政府解决,只有那样,慈善事业的“春天”才能有来临的基础。刘以宾
(Robby/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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