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在智利投资一般适用两种法规。一是按DL600号法令(以下简称《外资法》)规定进行,一是按中央银行《外汇兑换规则大全》(以下简称《外汇法》)规定进行。根据这两个法规进入智利的外国资本也可以组成外国投资基金会在智利证券市场投资,其适用法规为18.657号法令。智利《外资法》是1974年制定的,以后经过多次修改以便能够更好地体现经济自由的原则。该法的要点如下:1.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定居国外的智利人均可在智利投资。2.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投资,须以当时外汇市场的最高汇率卖给中央银行。3
.用实物资本投资,按一般进口规则对待,但无需支付外汇。其估价方法亦按进口估价规则处理。4.用技术投资,其估价由智利外国投资委员会(ComitédeInversionesExtranjerasdeChile)根据国际市场上的实际价格确定。外资委必须在120天之内做出估价并给以答复,超过120天未给答复,就按技术提供者申报的价格计算。所提供的技术一旦成为外国投资的一部分,就不能向任何第三者转让其控制权、使用权和拥有权。5.外国投资者使用国外信贷投资,须经中央银行批准。6.外国信贷和外债资本化或债转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智利《外汇法》第14章对外国投资、外国提供资本以及外国信贷进入智利做出了规定。该章对外国信贷以外的资本提供和外国投资的规定要点,以及与《外资法》的主要区别是:1.须通过一家银行向中央银行提出申请,无需同外资委签一个合同。2.投资资金只能是外汇。3.外资进入智利后,可以提出申请进入官方外汇市场购买外汇用于利润或利息,以及汇出资本。智利中央银行负责审批。4.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内,或在12个月里累计投资额不超过10万美元的,可以免除该章规定的限制。税收与优惠智利给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一般智利人和智利公司缴纳什么税,外国投资者也缴纳同样的税收,税率也一样。这可以当作是一种可变税率。但为了方便外国投资者,智利《外资法》还提供了一种相对稳定的综合税率,供外商选择。这种税率自外企投产之日确定,一定10年不变,目前为42%。如系5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和矿业投资,其期限可延长至20年。如果选择这种综合税率,在10年内有一次改变的机会。一旦改变,不得再改为固定税率。如果外资以机器设备投入,则按资本货进口估价和完税。智利资本货进口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进口关税,而且可以分期缴纳。分几次缴纳,支付期限视设备的情况不同而不同,智利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外资进入智利一年后可以抽回资本。抽回资本时,设备和技术可以变卖。但如卖价超出原价,其超出部分须依法纳税。智利对投资于自由贸易区、工业园区和开发区的国内外企业提供少量优惠待遇。主要是:1.对固定资产投资有一定比例(各地区不同)的税务减免;2.饮用水、电力、电话和其他基本服务免交增值税;3.其他增值税、关税、海关费的免除;4.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预研和可行性研究,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不同地区规定的限额不同)给予补贴,补贴率可达50%-80%;5.对购买地皮、厂房建设和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贴;6.对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按培训人数给予补贴;7.对新增就业机会按每雇佣一个人给予一定数额补贴,以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8.对引进项目的中间人按引进项目的大小和安排就业的人数多少给予报酬和奖励;9.对新投资的项目提供项目融资,可获智利生产促进协会(CORFO)的项目资金担保,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各地区规定的限额不同),担保额可达投资额或信贷额的60%到75%;10.CORFO还与“社会发展基金会”签约设立了一个“信贷担保基金”,以鼓励金融机构向在这些地区投资的企业供应工作资本和支持企业的资本扩张;11.CORFO还与“大陆信贷保险公司”签约,以便通过该公司向在这些地区的生产性企业提供信贷的金融机构和租赁机构给予补贴保险,金额不超过40万美元,期限不超过48个月,其保险额可达金融机构和租赁机构净损失额的80%。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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