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警醒企业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驻惠州记者冯超、王建平
最近,惠阳区某灯饰有限公司与一建筑单位发生了纠纷,本方的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尚未完结的时候,突然单方面终结代理权限,然后竟然当起了对方的代理人。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据了解,今年3月份,由于该公司包给汕头一家建筑公司驻惠阳分公司的工程中结算出现了纠纷,灯饰公司委托了惠城区大湖溪法律服务所两名叫李强和张明(均为化名)的法律工作者作全权代理,负责本公司与对方建筑公司的调解、诉讼和仲裁工作。双方于2005年3月28日签定了委托代理合同。后来案件出现转机,纠纷双方同意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灯饰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其余款项等工程验收后付清。双方的法律纠纷均暂告一段落。
怎料灯饰公司于6月8日收到本方代理人李强的一份声明,告知公司由于发生纠纷的法律双方完成了相应的调解工作,该代理人已经完成了该灯饰公司的代理事宜,法律代理的权限已经自然终结。灯饰公司的负责人认为双方纠纷还没有完结,所以没有理会李强这个单方面的要求。
9月14日,该灯饰公司突然收到对方———汕头某建筑公司驻惠阳分公司传来的起诉状,状告灯饰公司拖欠工程款。更让人感到吃惊的是,对方的法律代理人竟然是不久前寄来声明要求终结代理的李强。
代理人违约当事人受损
该灯饰公司的负责人认为,李强作为本方的代理人,在案子还没有完结,即双方产生纠纷的工程款还未付清的情况下,主动要求终结其代理人资格;其后又在双方因在工程款方面进行法律诉讼的时候,担当了对方的代理人,反过来替对方辩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据该公司另一法律代理人张明介绍,李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5条中第8、14款规定“禁止在同一诉讼的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和“在代理活动中,禁止收受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恶意串通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来损害委托人利益。”
灯饰公司方面告诉记者,其实公司一直和李强都有交往。在这次事件之前,李强就负责灯饰公司包括工程、贷款等多方面的相关法律事务,其名义上已经成为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而李强也借职务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商业机密,“所以,这次李强跳过去为对方辩护,对我们公司而言损失惨重。”
同时,灯饰公司方面反复强调,李强除了发来声明之外,从来没有与灯饰公司商量过其代理人委托权限终结的问题。
违约者需负起法律责任
事发后灯饰公司向于10月14日开庭的法庭提出异议,要求核查对方代理人的法律资格。法院告知对方即汕头某建筑公司驻惠阳分公司的代理人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对方在一定的压力下,于9月30日更换了代理人。记者陪同灯饰公司负责人来到法庭,重新查阅了相关文件,证实了对方公司已经对本案的代理人进行了更换。
记者电话联系了事主李强,他表示已将情况上报到了惠城区司法局,现在不方便对此事作出解释。记者随后采访了惠城区司法局副局长卢光发,他表示已经收到了灯饰公司的投诉材料,各方领导已经知道后对此事非常重视,并立即对材料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实。在证实李强在此案中确有违规行为之后,司法局对此事已经作出处理,即在10月14日灯饰公司与汕头某建筑公司开庭之前,责令李强立即停止其代理汕头某建筑公司的代理权。并将上诉结果向惠州市司法局作了汇报。
目前,灯饰公司已经对李强提出法律诉讼,提出被控告方有意识且故意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并恶意串通利害关系人,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在上述案件完结之前停止其代理对方的行为;并责成其退回其收取的代理费用及赔偿其他损失。
就惠州市某灯饰公司代理人发生的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的程律师,他说,他认为这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已经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将可能会受到如下处分: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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