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颁布
本报讯记者廖方通讯员陈伟秋报道: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有了新的政策保障。记者从昨天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不稳定等特点,市政府颁布《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决定将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据
了解,截至2004年底,广州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约35万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约110万人,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已经成为城镇主要的新增劳动力。为了解决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完善广州市的社会保障体制,市政府决定将这部分人群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办法》规定,这些参保人员以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4%的标准交纳住院保险费,降低了参保的缴费率。同时,广州市还规定参保人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普通(急)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解决,但住院和特殊门诊项目医疗保险待遇,与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待遇一致。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参保人享受待遇的“等待期”。为了防止等待期太短,达不到防止逆向选择和规避道德风险的目的;太长又削弱了保障力度,经测算并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确定等待期为6个月。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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