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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将被无限期追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11:05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黄玉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强调,纳税人欠缴税款将被无限期追缴。

  通知明确,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税收征管法中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将被依法无
限期追缴,直至收缴入库。

  市地税局明确,凡是存在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均属于欠税: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获准延期缴纳税款,但超过批准期限未缴纳的税款;税务检查定案后,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入库的税款;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到期未缴纳的税款;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其它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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