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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陷阱:识破信用证软条款陷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11:0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在信用证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大类的同时,实际上还存在着第三类,即附有大量软条款的信用证。而这种所谓软条款的信用证,事实上就是开证行可以随时随地自行免责的信用证。就目前国际间运作实务来看,软条款信用证的来势较猛。过去人们似乎总是对转让信用证慎之又慎,对其风险格外重视。然而一张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性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外乎是一种欺诈,与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程度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有一家意大利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称,该信用证只有在收到意方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而这种生效还需
经开证申请人的授权。此外,议付行还要提示开证申请人验货证明,待由开证人确认后,开证银行方可将款项贷记有关账户。这是一张比较典型的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该证虽标有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字样,但稍有一点国际结算常识的人都会看出,在其实际动作中却与可撤销信用证毫无不同。因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自始至终都控制着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出口商)则完完全全地处在被动地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开始实施的国际商会第500号文件(UCP500)中,将原第400号文件第四条单据及货物的“处理”一词,从“DEALIN”改为“DEALWITH”,再次强调了信用证业务只管单据,不管货,单据、货物绝对独立的原则。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的主要特点,恰恰是在货物的问题上设置陷阱,诱人上当受骗。所谓验货后付款,说穿了就是开证行对付款及单据均不承担责任,这样受益人对货物及货权实际上完全失去了控制,处于一种窘困和无保障的状态。应该说,这类信用证是完全有悖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精神的。

  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

  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无金额信用证: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金额或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王大功(夏天/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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