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 浦东先行先试九项措施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 09:2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上海十月二十二日电(记者陈静)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在此间宣布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在浦东先行先试的九项措施。 据称,这九项措施立足于支持外资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创新发展和中资跨国公司“走出去”的新要求,并将进一步促进在华设立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设立跨境运作的资金中心和财务中心,进一步发挥人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和信息流的枢纽功能。
今天下午,国家外汇局等在此间联合举行了相关的信息发布会。据悉,此次试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六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浦东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有关批复精神所做出的。这九项措施包括,在通用电气试点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以在现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汇头寸日内集中方式,对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进行集中管理。 允许在浦东设立财务中心或者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帐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和境内成员公司经外汇局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在惠普等公司先行试点基础上,参照有关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的人民币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比例享有人民币未分配利润购汇从事境外放款,允许进行该境外放款项下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 在中远集装箱公司个案突破的基础上,对确有实际需求的试点企业适度放宽中资跨国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扩大资金跨境运作的试点范围,支持企业贯彻“走出去”战略。允许中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受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委托,集中办理与境外母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进出口收付汇手续。 这些措施还包括简化非贸易项下售付汇的业务手续,探索高效合理的非贸易监管方式,对于现行法规未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金额在等值十万美元(含)以下的由银行审核办理;超过十万美元的由上海分局审核后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取消报总局批准的环节,对于小额非贸易售付汇取消税务凭证要求,跨国公司可凭合同、发票直接到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落实有关文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允许合并计算其境内各成员公司的上一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或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支持中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兑外汇的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经银监部门批准有衍生交易资格的银行,可以开办经总局审核符合外汇管理要求的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 措施将建立健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汇管理评估监测体系,对所有参与试点的中外资跨国公司的出口换汇成本、资金跨境流动以及试点效果进行评估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