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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中介机构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 11:2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广州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在近期的一次纳税检查中发现,由某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的一私营公司存在严重的税务问题,遂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对受托税务代理的该税务师事务所处以查补税款1倍的罚款。接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这家税务师事务所不明白:为什么委托方公司“偷税”却要自己受处罚?

  广州地税对此解释,根据《征管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如果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责任在于税务代理人,则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不应对纳税人处以罚款,而应当对税务代理人(税务师事务所)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记者黄宙辉郑虹)(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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