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7家规范类券商名单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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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 05:3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中银国际、中原证券、兴业证券、广发华福、南京证券、西部证券、国海证券榜上有名 北京消息记者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悉,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七家证券公司通过评审,从而成为首批规范类券商。
2005年9月22至24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委员会第一次评审会议审议、表决,上述7家券商通过评审。此举表明我国券商分类监管工作向纵深推进。 规范类券商是继创新试点类之后的第二类券商,指符合监管的一般条件和最低要求、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他们在通过专家评审后获准开展相关业务。 根据有关监管要求,申请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的券商应制定并严格实施符合独立存管要求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公司自有资金,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完整、透明、可控、可查;应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运作,并承诺不占用客户托管债券进行回购,不占用客户回购融入的资金。 此外,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还应符合确保公司股权清晰,股东出资真实、完整、足额到位;凡综合类(含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20%,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50%等相关标准。 根据《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规定,规范类证券公司达到《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评审标准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评审成为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证监会有关通知还明确,推进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经创新类券商试点证明成熟的业务、产品创新方案等,将逐步在规范类券商中推广实施。 作者:记者 周翀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