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当了"老娘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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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05: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人(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组成。两人以上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就难免产生分歧,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法官对诉讼到法院的股东权益纠纷也从保全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尽量以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近日,丰台法院的法官就以调解方式圆满审结一起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纠纷案。
原告张某、赵某与被告孙某2005年初共同投资40万元,设立了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公司的运营中,股东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分歧,日渐不和的股东使公司难以继续经营下去。三方遂于2005年5月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解散公司,约定由赵某、孙某将股权转让给张某,由张某负责清理公司应收账款,并按各股东所拥有的比例支付给赵某和孙某后注销公司。 后在履行中,股东之间矛盾激化,孙某拒将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簿交给张某,故张某、赵某将孙某及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孙某将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簿交给张某,并在法院主持下对公司进行清算。 审理此案的法官考虑到双方曾有过合作的基础,彼此间的信任尚未完全灭失,本着为双方利益着想的原则,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即:三股东在十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孙某在成立清算组的当日将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簿移交给清算组。 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赞誉丰台法院法官能够为民着想,化解了股东间拧成的死结,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作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殷立红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