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8日电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昨日四川省消委透露,在中消协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联合通报的“2005年商场、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中,“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属不平等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据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介绍,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此时,商家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
付,已经不再对消费者所购商品拥有所有权。因此,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中消协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联合通报点评了今年商场、超市以下几种不平等格式条款:
一、奖品、赠品非无偿赠与,质量责任不得免除
条款1: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条款2: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二、特价、打折商品未明示瑕疵,商家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条款1:特价(降价、减价、诚价)商品,概不退换;
条款2: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三、“特殊”商品不特殊,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包”
条款1: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条款2: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四、“最终解释权”岂能成为商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条款: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五、购物出门保安再验小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店规: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六、儿童游乐安全保障责任,商家不容回避
条款: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石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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