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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补偿机制将助推中国城市合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 09:49 中国经济时报

  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城市间的合作依然会遇到种种“行政性障碍”。在协作中一旦利益协调受阻,就易陷入议而不决或决而难行的困境。在内外力的共同作用下,城市群的发展速度将会放缓

  本报记者 王海坤

  在探讨关于未来城市群的发展大势时,中国区域经济学会副会长陈栋生表示,虽然经济的迅猛发展必然会带动城市群整体上不容置疑地发展,但就具体进程而言,各城市群很难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或者是像各地方政府规划的那样迅速由“纸上”变为现实。陈栋生认为,“利益补偿机制”将“助推”中国城市合作,因为城市群的发展有主体客体之分,我们能够看到的“城”群结队只是“客体”,也就是说,城市群、城市圈、城市带是对城市地理景观客体的描述;而基于其上的城市联盟则是运行主体间的合作行为,如以上海为中心,南北两厢15个城市构成的长三角城市圈,其合作组织是“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还有其他一些省内的各种城市联盟,这些城市合作组织,通过统一规划、加强协调,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布局、市场体系、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诸方面的一体化都在发挥着作用,但在协作中,一旦各方利益协调受阻,就易陷入议而不决或决而难行的困境。受以上因素影响,中国城市群的发展速度将会放缓,而“利益补偿机制”将能“助推”中国城市间的合作。

  陈栋生对记者谈到,早在上世纪30年代前后,在欧美就有学者针对多个城市密集于某经济发达地区的状况,提出“组合城市”、“城市集聚区”、“城市群”等概念,而我国学术界对城市群问题的研究尽管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开始,但有所进展也就是近三五年间。而且按城市化率、城镇密集度等众多指标衡量,与欧美学者所设定的量化指标亦有不小的差距。首先,与我国城市化长时期滞后于工业化造成的诸多负面后果有关;其次,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作用正在发挥,但依然不时遇到种种“行政性障碍”,不仅各类市场主体深有感触,地方政府亦有同感。然而,经济全球化和地域分工深入到产业、行业、产品内部,按价值链的不同环节展开,城市群被认为构成参入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基本单元。入世以后,特别是进入后过渡期,无论从抢抓全球化带来的机遇,融入国际大市场,还是应对全球化的挑战,中、小城市都更需要依托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在完善、提升城市功能的同时有的亦需要相应扩容,“城市联盟”就成为普遍需求,这又使得城市群的发展有了内动力。

  而由于受种种因素影响,城市间的合作很难达成。来自欧盟的“利益补偿机制”可能将成为“助推”城市间合作的新“药方”。由于在城市间的每一次合作中,各方利益很难平衡,“利益补偿机制”的引入可以在城市间合作的诸多事项中综合来平衡利益,这样就容易使合作达成。

  实际上,加速城市群共同发展的有效策略还有几个,陈栋生说,其一,城市间将各自带有自身特点的政策尽量消去,而共同走国家制定的政策大框架的路子,这样在城市间就没有了政策壁垒,使“游戏规则一体化”;其二,是“公共产品一体化”,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要统一规划建设,在生态环境治理上要有全局的概念等。除此之外,再考虑“产业一体化”,而“产业一体化”应更多地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政府的作用只是“搭台子”,促进城市间的产业一体化,不能“包办”、“代替”企业间的合作,搞“指定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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