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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装帧最高罚3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 14:43 海峡网-厦门晚报

  央行两条铁令维护人民币信誉

  非法经营装帧最高罚3万

  本报综合消息收藏人民币已成为收藏家的又一嗜好。针对这一现象,中国人民银行昨日颁布两项法令,对人民币图样使用以及人民币经营做出规范与监督,两项法令从10月10日
起施行。根据规定,今后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最多将被罚款3万元。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贵金属纪念币除外)的完整图案或主景图案。在昨日颁布的《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人民银行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才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今后有法可依CFP图在同时颁布的《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人民银行规定,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只有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的中国企业才能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装帧流通人民币则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必须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且连续经营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近年,随着人民币成为一些收藏家的喜爱之物,一些经营流通人民币的行为开始出现,其实个人买卖流通人民币都是非法的。在本次出台的办法中,人民银行明确规定,获得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属非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金额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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