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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刑事第一案"昨日宣判 德恒证券罚金千万(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11:46 南方都市报
德隆刑事第一案
资料图片

  “德隆刑事第一案”昨日宣判,庭审七大焦点谜底揭开

  德恒证券罚金千万

  在经过三个多月漫长的等待之后,德隆刑事第一案昨日上午终于在重庆宣判。

  作为“德隆刑事第一案”,德恒证券的处理结果和处理态度,代表着国家对整个德隆系的处理基调,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将产生示范效应。同时德恒案作为证券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以来第一个被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论处的案件,德恒证券的审判结果将对证券行业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本报记者昨日上午从重庆宣判现场获悉,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的罪名成立,被判处罚金1000万元,原德恒证券总裁韩新林及其他高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等。据记者了解,包括韩新林在内的四名被告目前正在起草上诉书,准备上诉。

  1000万罚金惹争议

  昨天上午举行的宣判会从上午9点半开始到10点结束,整个宣判会除了公诉机关提供了一组新的证据之外,审判长陈一川宣读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

  在判决书上,法院对德恒证券的判决是:被告单位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很多辩护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德恒证券1000万罚金感到不解。一位辩护律师对记者指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既然法院认定德恒证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罚金为什么违背《刑法》规定(50万的上限),而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8月5日,德恒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正式关闭,目前是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代表德恒证券行使公司权力,并负责德恒证券的清算工作。

  七大焦点谜底揭开

  相对于昨日宣判现场的简单与冷清,6月7日的庭审现场则气氛热烈,控辩双方就一些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昨日上午,在宣判现场,审判长陈一川就庭审过程中的七大焦点问题,作出了解释,并给出了法院的意见。

  一、德恒证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是非法的。

  合议庭评议认为,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28日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在德恒证券公司成立之前已施行,德恒证券对这一通知是明知的,在2003年9月23日前,尽管证券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向德恒证券公司重新颁发的证、照中有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内容,但该公司没有严格按照该通知规定,经过专项的资产管理审批,其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合法手续尚未全部具备,因而,此间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是非法的。

  二、德恒证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合议庭评议认为,德恒证券吸收的客户资金,面向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单位和不特定的个人,均对客户承诺了到期归还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3%—22%的固定收益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德恒证券通过“三方监督”和“委托贷款”、“资金拆借”方式所融资金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合议庭评议认为,无论是“三方监督”、还是“委托贷款”、“资金拆借”,德恒证券公司都没有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开展上述理财业务,针对的客户始终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展开,也包括德隆公司控制的企业,其委托贷款仍采取了承诺按期还本和支付固定的收益的方法,这与银行开展的存款业务具有相同的性质,因此,通过上述手段的融资活动,仍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四、续签合同的本金,应重复计算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额中。

  合议庭评议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德恒证券每完成一次非法理财融资活动,即完成一次变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破坏行为,其连续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包括续签的合同本金,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违法事实的重新认可,是又一次融资活动,表现出持续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破坏,应当累计计算。

  五、生效民事判决对本案不具约束力。

  合议庭评议认为,刑事诉讼独立于民事诉讼之外,其诉讼的目的、机制、证据的规则与民事诉讼机制具有根本的不同。德恒证券公司为达到融资的目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六、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以自首论处。

  合议庭评议认为,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被告人韩新林委托法律顾问代表德恒证券公司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德恒证券公司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材料的行为,属于德恒证券公司在案发前投案自首;被告人韩新林、郭建伟,邵义政、李普选、王维刚、王政、谢云燕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德恒证券公司以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自首。

  七、德恒证券处主犯地位,各被告人不分主犯和从犯。

  合议庭评议认为,德恒证券公司是上海友联公司的两大股东之一,且德恒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业光兼上海友联公司执委,上海友联公司制定的年度吸存资金计划,下达统一调拨资金等指令是与德恒证券公司共谋策划后的分工行为,德恒证券公司按照分工积极直接实施具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实现其共同犯罪的意图,在完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并非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其不是处于从犯地位。在德恒证券公司单位犯罪案件中,对各被告人的处罚应当结合其在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不应区分主犯和从犯。

  本报记者 卢荣 重庆报道 责任编辑:张克然 姚虹(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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