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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的是与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 01:20 经济参考报

  法官进行道德劝诫固然用心良苦,但与法律裁判的本性似乎相悖

  “风雨过后定会有灿烂阳光。婚姻大事理应三思而行,慎重为之,切莫草率行事,遗憾终生。”这则语重心长的“法官后语”是山东寿光法官前不久下达的一份离婚案件判决书的“附言”。这则“法官后语”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众多业界人士的评判。不言而喻,这则“法官后语”寄托了法官寓理于判、教育感化的良好愿望,体现了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
创新思维,但也明显偏向道德劝诫,带有较强的道德教化色彩。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蓬勃发展,各地法院掀起裁判文书改革的热潮,尤其是尝试推行的“法官后语”,突破过去裁判文书生硬僵化的模式,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但也有刻意追求道德劝诫,乃至充斥大量花哨辞藻之嫌。

  打动人心的“法官后语”

  司法裁判文书是输送法律正义的载体,担负着适用法律、阐明法理、定纷止争的重任。伴随着司法文书改革的热潮,过去千篇一律、千案一面的判决纷纷变脸。

  在江苏南京,一名法官写下的一段“法官后语”也曾引起法律界的格外关注。

  2002年5月8日上午,南京

审计学院99级国际贸易专业学生邵波在上进出口业务课前,以身体不适为由向任课老师邵兰大(该学院经济系教授)请假,未获批准。邵教授在课堂上批评邵波:“你有什么用,不如回家种地、做泥瓦工。”邵波认为邵教授在公众场合故意侮辱、贬低其人格,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批评原告是在特定环境下对原告的一种批评教育,虽有欠妥之处,但并不构成违法,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情到此应该算是个了结了,但作为主审法官的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民庭法官金立安突发感想,在判决书正文后,写出一段发自肺腑的“法官后语”。其大意为:

  本案反映了当今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案件虽以学生败诉、老师胜诉而了结,但师生之间因请假引发纠纷而对簿公堂,需要引起教育界对教育方式的理性思考。被告作为老师,对原告的批评应理解为教育责任心使然,但应注意掌握教育艺术;原告作为学生,对老师的良苦用心应予充分理解,即使有不同想法,亦可采用主动与老师进行思想沟通的办法解决。

  这份江苏省第一份带有“法官后语”的判决书,曾引起法律界和社会有关之士的高度关注,也引发了一场有关对“法官后语”利与弊、是与非的讨论。

  “法官后语”追求法与理的统一

  法官后语,又称法官寄语,或称判后语,即主审法官在裁判文书结尾加上自己对该案的评论,于法理之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道德感化,旨在息诉宁人,钝化矛盾。

  应当区别的是,裁判文书的正文是严格的逻辑推理和法律论证;而“法官后语”则是对当事人的道德感召,触及的是道德层面的过错,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方面存在的不良现象,并对其进行说服、劝导。

  早在1996年起,“法官后语”就出现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并一直实行至今且效果也不错。对此,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所谓“法官后语”的出现,并非是审判机关和法官的一时心血来潮,而是审判机关裁判文书格式创新的结果,也是司法审判方式改革的产物。它以先进的思想文化为指南,把依法裁判与以德育人结合起来,寓情于法,融法于情,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伸张社会正义,实现情与法的相互交融,使当事人在接受法制教育的同时,也能受到一次触及灵魂的道德教育。

  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来说有胜负之分,但“法官后语”不一定有胜负之分,案件胜诉的一方在道德上仍可能受到声讨、谴责,败诉一方在道德上仍有可能获得道义上的同情、支持。由于“法官后语”与裁判文书所站的角度不同,导致当事人对“法官后语”、裁判文书的认同感不完全一致。

  因此,“法官后语”在创作时,要力求言简意赅,短小精悍。语言要生动,用词要朴实,富有感染力,力求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撰写“法官后语”不仅要注重形式创新,更要注重其内在质量。优秀的“法官后语”有多种功能:评点案件,钝化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从适用范围上看,目前司法界普遍公认的原则是,只有从案情实际情况出发,有选择地在部分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后附加撰写“法官后语”较为适宜,而并非是每一起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文书都要撰写“法官后语”;从“法官后语”撰写的内容来说,应界定为对道德范畴问题的评价,即“法官后语”应针对当事人在伦理、道德方面的评判,而且属于在判决文书主文中不便写或不该撰写的内容。

  裁判文书中属于法理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应在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加以充分论述,而“法官后语”则能在某个方面与之相互补充印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称“法官后语”是“法外之声”、“弦外之音”更为贴切,它既不是主审法官对当事人纯粹的“普法教育”,更不是法官或合议庭所提出的“法律意见”。

  “法官后语”:完善还是取消

  应该看到,“法官后语”是当前司法审判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无论在司法界还是在社会上都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观点和不同的看法。

  值得注意的是,时下,“法官后语”的制作,在各种大众传媒的推介下,愈演愈烈,甚至有的地方法院还将其奉为让当事人息讼服判的灵丹妙药,誉之为司法审判方式改革的真经,并欲在司法审判中全面推开。

  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法官后语”提出存疑,他们认为,现在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改革,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倡快审快结,提倡民事、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庭前证据展示、听证,取消审结报告等等,都是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对审判予以“提速”,而撰写一篇劝告当事人的“法官后语”,势必会拖延诉讼时间。因此,与其花费大量精力,费时费力去撰写所谓的“法官后语”,倒不如主审法官在裁判前来一段“法官前语”,将有关劝慰、奉告和解释表白在调解阶段。

  另一方面,“法官后语”还会带来程序上的混乱。如果一份裁判文书是经过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产生的,那么,“法官后语”是代表主审法官的意见,还是代表合议庭的意见?是否也要经过合议庭评议后再制作呢?“法官后语”是代表法官个人还是代表法院?是否也要加盖法院的公章呢?

  毋庸讳言,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做到以理服人,当然这里所述的理应当为“法理”。而对于道德上的评判,一般地说,不属于法律调控的范畴。因此,从这个意义说,“法官后语”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仍是值得推敲、商榷的。

  还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法官后语”提出存疑,认为从法理意义上讲,“法官后语”有两个方面不足:

  一是,“法官后语”与“法言法语”有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应该假设、想象,更不能置法律于不顾,乱发议论。法官既不是社会传媒的传声筒,更不是自由评论家。应该说,一名法官对言之凿凿、有理有据的裁判文书,是没有理由做出任何补充说明必要的。一名称职的法官,惟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言法所能言,不言法所不能言,写法当写,不写法所不当写。

  二是,“法官后语”有画蛇添足之嫌。法官依法作出的裁判文书,无疑具有法律强制

执行力。但鉴于执法环境欠佳,可能会担心其不能得到切实履行的目的,或者惧怕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于是在司法审判中就有人寄托于“法官后语”,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劝告,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安慰败诉一方,为法官自己判案进行辩白,自圆其说,实际上给人一种无可奈何的感觉。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并加以探索已成为当务之急,但司法审判改革应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目的,努力造就一支具有高尚思想道德素质和过硬审判业务水平的法官队伍。要从法理和事实上提高裁判文书的法律说服力,靠优化执法环境来提高司法裁判文书的履行率,如此,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不能完全寄托于“法官后语”这样创新裁判文书的形式。

  当然,对于“法官后语”这个在司法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还需要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加以不断探索和总结,才能与司法审判实践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文书确保公正执法、维护司法权威的基本功能和价值。(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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