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谋求准司法权惹争议
法律专家进行正反意见交锋
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再次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话题。
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赋予证监会冻结或查封当事人银行账号权力,此举被解读为证监会积极谋求准司法权。
证监会的“谋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时表示,针对证券违法行为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和社会危害大的特点,提请最高
立法机关赋予证监会冻结或查封当事人银行账号的权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指出,证监会作为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法律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以提高监管效能。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湖南证监会的一位人士指出,证监会在对一些涉嫌违法的上市公司进行调查的时候,往往由于没有强制查处手段,使得调查很难深入。“有些调查对当事人仅起到隔靴搔痒的效果,这种状况对有效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不利。”
而对于拟赋予证监会的准司法权,《证券法》修订草案也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包括: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对不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责令整改后,经验收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措施等。
正反意见激烈交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导董安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是没有问题的。首先,证监会是国务院派出机构属国家监督机构,是可以被赋予准司法权的;其次,由于证监会稽查局是与公安部合作的,执行上也没多大冲突;最后,这是在与国际接轨。《证券法》修改起草组工作小组组长许健也指出,作为监管者,证监会监管手段不足,没有银行查询权、账号的查封权等看来是不行的。
然而,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证券法》修改小组的特邀顾问郭锋教授此前指出,证监会不能有准司法权。“证监会不能担负其司法职能。而且这个权力一旦授予证监会,对私人的空间会有很大侵犯。所以不能因为证监会调查时遇到了一些阻力,就给它准司法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叶林也指出,其实冻结时申请司法途径还是比较通畅的。如果把司法权授权事业单位,那还不如法院来授权。
证监会谁来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指出,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增加了证监会的监管权力,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这对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必要的,但缺乏对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及监督制约措施的规定,建议予以完善。
《证券法》修改小组顾问、北京大学金融和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也表示,赋予证监会以准司法权需要回答谁来监督证监会这一问题。某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告诉记者,比如证监怀疑某公司有问题,将该公司的账号封了,但是最后查实该公司没有问题。调查期间,企业因账号被封无法运转,造成的损失谁负责?”许健指出,证监会拥有准司法权是要有条件的,一把手得亲自签字,出了问题,一把手是要负责任的。
本报记者 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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