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报:起征点提高至千五 广州能否再高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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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1:3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有专家主张根据地区差别允许一定的浮动自由 本报讯记者 黄宙辉 实习生 徐婕 报道:昨天,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草案的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每月提高到1500元/每月;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暨南大学财税系主任、博士生导师於鼎丞在接受《民营经济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有一定的道理,同时也有值得进一步商榷的
草案第一稿拟定起征点1200元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昨天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起征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但是在当时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在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因此,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800元/每月提高到1500元/每月,以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暨南大学财税系主任、博士生导师於鼎丞对此个人认为,各界对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一直很高,但对具体要提到多高,各地的差别则很大。所以当初在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时,是确定为1200元/每月,后来才确定为1500元/每月,这照顾了贫困和富裕地区不公平的差别。不过这1500元/每月是“一刀切”的,地方没有了可以上下浮动不同幅度的自由,因此这还值得进一步商榷。个税起征点最初确定在800元/月之时,是属于低工资的年代,工资都是统一规定,各地的差别不大。而现在各地的工资差别很大,个人的收入不仅仅表现在工资,还有其他很多的收入。在这个“收入不是一刀切”的情况下,政府也要考虑富裕地区的承受能力,注意到相对贫穷和相对富裕。例如在广州,很多人每个月的房租和其他生活费用早已超过1500元,但在某些地方,每月1500元已经是属于相当富裕了。 高收入者自行申报违者重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因此,有必要明确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高收入者,也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应重点加强监管。”金人庆说。他同时表示,要求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目前只有试点,经验不多。因此自行申报的范围以逐步扩大并最终实现普遍申报为好。也就是说,必须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数额标准需要不断调整。考虑到这一标准如果由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不便于调整,也不利于保护法律的稳定性,授权国务院确定并随时调整比较妥当。因此草案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或者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草案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征管上怎样落实才是最关注 於鼎丞教授向记者表示,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是税收征管方面的进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既有制度上的问题(如扣除额低等),也有征收上的问题,要从管理上进一步加强。以前高收入者在几个地方有收入,却没有自行去申报,而现在强调发钱人和收钱人都要申报,这样就便于去发现漏洞,是一个好办法。“但是,在命令发出的同时,怎样落实才是最需要关注的,没有去贯彻什么都是虚的。像几年前就有个政策,说要建立处级以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刚开始的时候抓得比较紧,到最后却没有执行好。”於鼎丞说,一个人的收入不仅体现在工资上,而是在各方面的收入,要看政府怎样去控制,把个人的收入弄得透明,这就需要各个部门去协调与配合好。(观宇/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