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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迈上新台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 00:07 亚太经济时报

  8月4日上午,广东省人大、省政府和省纪委联合公布了《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这部由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法规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本着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了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列举了23项原则上应当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设置、区域发展计划、收取行政费用、
突发事件、国企改革事项等各个方面。

  《条例》规定,政务公开权利人即群众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即政府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据了解,该《条例》是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之后,广东出台的又一个重要法规。这标志着广东省政务公开工作已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基层民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打造“阳光政府”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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