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央产房上市须符合相关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12:11 京华时报

  作者: 陈静来源:

  本报讯(记者陈静)8月8日,北京市地税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提出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可享受“普通住宅”待遇后,不少读者发生了概念混淆。其实,此政策强调的只是税收优惠,与央产房等已购公房的上市过程无关。

  依据已购公房上市的相关规定,所有上市的房屋都须符合相应标准,超标房屋必须经过“补差额”等超标处理后,方可获准上市。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