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等航空公司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
三大航空及九大机场仍需国有或国有控股,机场和航空公司不得相互控股———
本报讯记者从民航总局了解到,将于8月15日实施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民用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
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得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的除外。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表示,作为自然垄断部门的机场,在控制其他业务的同时,容易导致其利用自然垄断的特点扩大其垄断的广度和深度。机场控股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控股机场都可能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民用航空油料供销企业、信息服务企业与航空公司、机场相互关联,他们对航空公司、机场的控股参股容易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因此,在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民航业的同时,对可能造成不公平竞争的投资行为作出不能投资或不可控股的限制,如限制民用机场、航空油料供销企业、民航信息服务企业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限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民用运输机场。
《规定》中强调,航空公司的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职民用机场,民用运输机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兼任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该规定,各种所有制主体都可以投资民用航空业,包括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各种投资主体都可以投资除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领域,包括公共航空企业、民用机场、服务保障及其他民用航空相关企业。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等9个城市的机场也被确定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机场。
第一访谈
航空公司不能投资机场
被访者: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
记者(以下简称记):制定《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的背景是什么?
袁耀辉(以下简称袁):这主要有四方面因素:一是鼓励、支持、引导国内各投资主体积极投资民用航空业,放宽民用航空业国内投资准入政策,加快民航业发展。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三是统筹对内对外开放、统筹利用外资与利用内资。2002年,民航总局、原外经贸部、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允许外资投入我国民航业。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也应当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放宽国内投资民航业的政策,还符合WTO规则,有利于同时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四是规范民航业内相互投资行为。近几年来,民航业内企业、机场之间相互投资的积极性很高,为推进公平有序竞争,必须尽快规范。
民航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实现民航更快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加大投入,更需要社会各方投入。因此,放宽民航业国内投资准入政策,做好民航业国内开放工作,进一步调动中央、地方政府、社会各方多方面投资民航业的积极性,是加快民航发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机场的需要,是建设民航强国的需要。
记:《规定》中有的地方允许航空公司投资的,为何不允许机场投资?
袁:航空公司是竞争主体,我国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已经比较充分,而机场是自然垄断部门,机场控制其他业务,容易导致机场利用自然垄断的特点扩大其垄断的广度和深度。
记:《规定》涉及的许可项目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袁:《规定》没有新增任何许可审批项目。《规定》涉及到的行政许可项目都是民航总局现有的,都有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令设定。
除涉及民航总局的行政许可外,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还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比如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审批有明确规定。因此,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取得其他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
记者追踪
空中交管系统仍由中央投资
有关人士介绍,《规定》放宽了投资主体,放宽投资范围。允许各种所有制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包括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同时保证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指定重要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指定企业和机场的名单由民航总局确定并对外公布,并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在保证公平竞争、防止垄断方面,机场是自然垄断部门。机场控股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控股机场都可能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民用航空油料供销企业、信息服务企业与航空公司、机场相互关联,他们对航空公司、机场的控股参股容易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因此,在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民航业的同时,对可能造成不公平竞争的投资行为作出不能投资或不可控股的限制:如限制民用机场、航空油料供销企业、民航信息服务企业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限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民用运输机场。
空域资源是国家重要资源,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是关系国家安全的部门,所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由中央政府投资为主,而且空管部门不得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之外的其他领域。
作者: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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