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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国内航班要收燃油附加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13:44 海峡网-厦门晚报

  收费标准:20元—40元,与机票同时销售

  本报讯 (记者 赵馨 通讯员子路)在国际原油价格屡破60美元大关,国内航空公司相继发出的“预亏”信号下,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昨日突然松口,宣布重新征收国内航班燃油附加费。

  据悉,各航空公司也是在其发布复征消息后的第二天才陆续收到总局通知和相关文件。昨天下午,记者采访时还不知情的南航厦门营业部,今早已收到集团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执行措施。根据民航总局规定,航空公司在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国内航线征收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为航程距离800公里以下,征收20元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为航程距离800公里(含)以上,征收40元燃油附加费。内地来往港澳间的航班不在此列。

  南航厦门营业部介绍说,燃油附加费将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销售,无须到机场单独购买。今早起,旅客购买8月份的机票已需增收燃油附加费;而在7月27日以前开出的8月1日至12月31日机票则免收。国航厦门营业部表示,尚未接到有关通知,但因是民航总局规定,肯定会按此标准征收。厦航则表示,8月1日将按民航总局的标准收费,但具体航线的收费情况还有待计算。

  据悉,5月份,国内三大航空集团国航、东航和南航曾向民航总局提出,重新征收国内航班燃油附加费,遭到拒绝。就在半月前,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也还一再否认恢复燃油附加费的说法。

  就旅客普遍关心的燃油附加费今后是否会成为固定税赋的问题,厦航有关人士表示现在还很难说。据介绍,这次恢复的燃油附加费与以往燃油附加费的最大不同在于,以往的燃油附加费是直接包含在机票价格中,在票价后写(含燃油附加费),每次调整燃油附加费就要调整票价。这次将燃油附加费单独列项是国际通行做法,一旦确定成航空公司规避航油风险的机制,即可实现与国际接轨。可现在民航总局的态度并不明确。而昨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曹玉书明确表态,目前已进入到成品油的高价位时代。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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