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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保证金可申请再贷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11:46 海峡都市报

  N证时

  本报讯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有关各方要做好被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甄别确认工作,在此基础上,托管清算机构应将各地个人债权、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甄别确认情况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告证监会,向证监会提出
再贷款申请。

  据介绍,该《通知》是在《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及《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发布的,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对被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甄别确认、收购工作等作出进一步细化。

  据悉,去年11月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意见》还明确,收购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款项全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收购其他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随后发布的《实施办法》则对个人债权、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如何进行认定等实践中面临的技术性问题进行了规定。

  据介绍,随着对高风险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推进,在实践中不断有“名目繁多”的债权形式出现。究竟哪些个人债权应纳入收购兑付的范围、收购资金从何而来?哪些又不应纳入收购范畴?诸多问题亟待需要有关部门加以明确和解决。《通知》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发布的。

  《通知》对一些债权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如明确权属不清晰或资产被挪用的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个人债权部分,纳入收购范围,由监管方证券营业部所在地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和收购;对于挪用的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由托管清算机构负责甄别确认,报证监会审查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等。

  《通知》还明确,各地政府在坚持“谁集资、谁负责”、集资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帮助集资企业筹措资金收购机构名义个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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