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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地价不能低于国家定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11:06 金羊网-新快报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配合整顿土地市场,从8月起

  新快报记者 黄颖近日,国家再次重拳出击整顿土地市场。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8月开始实施,开发区管委会出让的土地合同将被视作无效;协议用地地价低于政府规定最低价的,出让合同也不具效力。对此新规定,有房地产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出此
新规整顿土地市场,将使房地产开发更公平、更透明,将有利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协议价低于最低定价须补足

  《解释》规定,协议出让的土地即使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但如果该协议地价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合同上约定的地价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开发商可以按照订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交地价,但如果不同意补足地价,政府部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据了解,早期广州市大部分土地都是以协议出让或划拨出去的,所定地价都非常便宜,远远低于市场价。去年,国家出台“8·31”土地新政,杜绝了协议用地的再产生。不过,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有部分早期协议出让的土地在二手市场流通。而《解释》的实施,将进一步解决早期协议用地超低价出让的问题。另外,《解释》也对开发商转让划拨用地作出了限制,规定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把划拨土地转让的,合同无效。以后,开发商们再不能炒卖划拨土地。

  开发区管委会不能出让土地

  据了解,上世纪90年代至前两年,各地区都产生了“开发区热”,不少地区政府借开发区的名义圈地,并低价出让给开发商开发房地产项目,甚至出现某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房地产用地竟然超过了用地总量的一半还多的例子。而针对不少地区存在的开发区巧立名目,转让土地用作房地产开发的做法,《解释》作出了明文禁止,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开发商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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