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在图们经济开发区投资,加速开发区建设步伐,结合图们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在开发区内外商和内资企业投资兴办的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内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二、对装备制造、石油化工、汽车、高新技术、军品和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
三、投资国家鼓励类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及其部件、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开发区实行开放式行业投资准入政策,除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其余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投资者开放,无论市区自然人或域外、国外投资人一律享受同等待遇。投资商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要求的,凭个人身份证明,就可到注册登记部门申办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五、允许企业登记注册资金分批注入、限期到位。申请设立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的10%,即可给予注册登记,差额部分3年内补足。允许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做资本金,经过评估后,抵充注册资金的35%。
六、开发区内建厂企业,投资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可试经营1年;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试经营2年。
七、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60%以上的,免费使用土地,土地租赁费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使用期限最高为50年。土地使用面积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厂房实际需要的建筑面积而定,原则上建筑土地使用率在60%以上。
八、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应投资商的要求,可提供标准化厂房,厂房建筑面积根据投资额度和实际需求而定,投资商需交纳厂房租赁费,年租赁费为建设厂房所投入资金的8.4%;企业也可自建厂房,建设厂房所涉及的收费可适当减免。
九、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可租赁使用标准化厂房,年租赁费为建设厂房投入资金的8.4%。对于上缴税金较高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适当减免租赁费;如企业扩大再生产,需新建厂房时,开发区管委会可在区内为企业另行选址,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企业投产后上缴的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累计3年内达到征用土地或建设标准化厂房所需费用时,土地有效产权或厂房产权将赠送给投资商;如3年内未达到征用土地或建设标准化厂房所需费用时,投资商在经营期内自愿补足不足部分,也可获得土地有效产权或厂房产权。
十一、在开发区内建厂企业,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获得土地有效产权和厂房产权后5年内,上缴的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将返还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该项资金从开发区管委会扶持企业基金中支付。
十二、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用税后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与外商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企业的利润作为资本在开发区内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税款。
十三、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总额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四、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免收市级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收取。省、州级以上征收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由开发区负责协调减免申请。
十六、开发区内公用部分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开发区负责建设到红线接口位置。区内工业用电(100KVA以上)每度电价为0.426元(每千瓦每月加收15元基本电费),非工业用电(100KVA以下)每度电价为0.68元;区内工业用水,原水每吨水价为0.2元,净水每吨水价为2.2元。如国家调整电价、水价,按国家调整价格执行。
十七、国家、省、州及图们市颁布的优惠政策中,优于本政策的部分,按国家、省、州及图们市制定的政策为准。
十八、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十九、本政策由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一日
(信息来源:吉林图们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吉林省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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