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房产证是“皇帝的新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9:09 中国经济时报

  谢光飞

  被称为是私人财产宣言书的《物权法(草案)》在公民的第一财产权利房地产方面并没有什么创新,而是将1990年发布的一部行政法规和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有关规定基本照搬过来,从物权法的角度表述了一遍:

  第一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在10年、15年前绝大多数购房者都不知道自己购买的住宅用地有使用权年限(70年)的规定,到2005年全国人大“开门立法”向社会广泛征求对《物权法(草案)》意见的时候,突然发现他们耗尽毕生的心血和金钱甚至两、三代人的努力,构筑的自认为是永恒的基业原来是有期限、有条件的,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因此,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就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也将随之“消灭”。

  而且按照上述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到期房地产”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按照国家规定确定”。这个“国家规定”应该就是1990年以国务院第55号令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只是届时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被国家取得时是否需要给“产权人”赔偿,《物权法(草案)》对此保持沉默。

  尽管该法草案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实际上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仍然是有期限的“使用”或“租用”的概念,并不是什么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的所有权,究其本质,就是开发商从政府手里购得70年的居住用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再将“房”、“地”(按比例分割的土地使用权)一起出售给购房者,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个租户(开发商)与另一个租户(购房者)之间在互相转让有期限的租用权。

  而令人费解的是,既然是“有期限的租用权”为什么要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还应该在此前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且这个证是标明土地使用权年限的(住宅用地70年),这样,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放在一起,合而为一就构成了我们现在公民的房地产权利。

  从“房屋所有权证”看,业主好像是享有永久性的占有、处分权利的房屋所有权;但从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证”看,这个房屋所有权不算什么东西,是假的,依附于“土地使用权证”的期限性,更何况,就是这个“土地使用权证”很多地方政府也拒绝发给业主。但他们可以从拿到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看到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的标注,表明业主的房屋所有权也是有期限的,不是真正的所有权概念,是租用权而已。

  由于绝大多数业主没有拿到标明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证”,这个期限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分别被设定为70年(居住用地)、50年(工业、综合用地)、40年(商业用地),捧着“房屋所有权证”的“业主”就以为自己是这所房子、这块地的永恒主宰,不知道他们呕心沥血用多少“金丝“、”银线”织就的不过是“皇帝的新装”——最后还是一个租房住的人,顶多租的时间要长一些,还交了一大笔土地占用的租金,完全不是什么不动产的有产者,甚至连真正租房住的人都不如。

  这样,现在所谓“房屋所有权证”拥有者的形象就显得有些滑稽和可悲了。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