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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手化解券商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4:49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三部委联手化解券商风险

  全额收购被处置金融机构的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保证金的合法本息

  【本报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
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一些金融机构风险不断暴露。为了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国家采取了大量积极有效措施,逐步化解了面临的金融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不可忽视的道德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追求高额回报,仍然购买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高利金融产品,甚至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

  对此,《通知》要求,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处置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

  《通知》显示,确定收购的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具体收购标准为,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其中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及《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通知》规定,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无论是否有过交易记录,如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则认定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但若同一合同项下该部分个人同时又分别与证券公司或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直接签订协议,则以个人直接协议为依据进行个人债权的登记、甄别确认和收购。

  《通知》要求,对于挪用的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通知》规定,由托管清算机构负责甄别确认,报证监会审查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按《收购意见》中关于个人债权的规定予以收购。甄别确认小组要严格按照《收购意见》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对托管清算机构报告的疑点、问题和大额个人债权应严格审查。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个人债权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应书面说明收入来源和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合理原因,并就收入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收入来源为借款,应由最终提供资金者出具合法收入证明或公证部门的收入公证书。

  各地政府应严格按照《收购意见》及《实施办法》加快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工作,准备好地方收购资金,并尽快将甄别确认结果及其明细情况、甄别确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反馈托管清算机构和当地证监局。地方政府在个人债权甄别确认过程中发现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欺诈方式,骗取收购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通知》规定,托管清算机构在个人债权登记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甄别确认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或骗取收购资金的行为,应立即移交专案组或公安机关处理。证监会对个人债权收购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甄别确认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各地政府在坚持“谁集资、谁负责”、集资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帮助集资企业筹措资金收购机构名义个人债权。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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