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布个人债权及保证金收购实施办法
早报讯为进一步落实被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及《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提出,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无论是否有过交易记录,如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则认定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公告处置日前委托理财或借贷关系已经终止,同时公司有真实资金转入的,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虚增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没有真实资金转入的,不能认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通知要求以“谁集资、谁负责”为基础,严肃处理集资机构的违法行为,追究集资机构和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去年11月,央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推进问题券商的处置,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收购意见》对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范围、收购标准、债权计算等作了厘清。但此后,涉及个人债权等的相关纠纷仍有发生。此次公布的《实施办法》对个人委托理财、信托、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认定,个人与机构债权的甄别等均作了细化。(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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