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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文明确收购原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董砚龙26日北京报道】

  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带来道德风险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下称“意见”)等三份相关法律文件,明确了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
算资金问题。

  “意见”指出,在风险处置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不可忽视的道德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追求高额回报,仍然购买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高利金融产品,甚至不自觉地参与

  违规活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

  “意见”明确了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并规定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同时签署参与清算确认书,如果最终清算受偿金额低于收购额,不予补偿。

  “意见”规定,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进行收购。(27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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