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业是英国主要的、以私营为主的服务业部门,截止2004年3月共有就业人员300万人,占全部劳动力的11%。2003年英全国共有30万零售企业,其中41%是个体业主,32%是合伙形式。整个零售行业销售额达2300亿英镑,占全国总的消费支出的34%。近年来,服装、鞋类的零售业发展要快于食品等其他零售企业。零售业的支柱是一些经营从巨型超市到购物中心乃至便利小店的大型跨国企业如特易购(TESCO)和赛因斯伯里(Sainsbury’s)等。
从经济角度讲,零售业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桥梁,而从社会角度看,零售业则影响着民众的日常生活,成为他们不可或缺的社交网络。因此,零售业的质量是体察一国经济和社会的重要窗口。那么,如何才能保证零售业具有较高的质量呢?有着悠久工业化历史的英国的经验是依法经营。影响和规范零售企业行为的法律和准则有《1998年竞争法》、《2002年企业法》和《超级市场执业准则》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法令。根据《1998年竞争法》成立的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Commission)和根据《2002年企业法》设立的公平交易署(OFT,Office of FairTrading)是英国主要负责执行和监督这些法规和准则以及调查违规企业的独立执法机构。
一、 《1998年竞争法》和《2002年企业法》
英国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ECTreaty,罗马条约)第81条制定了《1998年竞争法》。该法第一章规定了禁止企业签定影响交易的协议,也不允许企业发生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行为和做法。该法适用包括零售企业在内的所有英国企业。其第一章所指的协议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书面和口头的所有协议。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非正式谅解要按丙公司的价格销售商品,则这种非正式谅解等同于竞争者之间协同定价的正式协议,是要受到处罚的。
企业之间签定协议以期达到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目的或效果,也是遭到禁止的。这样被禁止的协议举例有如下:1)制定购买或销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2)协同限制或控制生产、市场、技术开发或投资;3)共享市场或供应渠道;4)对同样的交易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使得某些当事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5)由于承担额外义务才缔结合同。企业之间签定的协议只要出现以上情况,则不管规模大小,都会受到惩处。
《1998年竞争法》第一章也规定有例外,即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也称之为“安全港”,使得企业之间签定的许多协议不受第一章规定的限制。生产或分销链中原材料供应、生产、批发和零售等非同一层次的企业所签定的协议,就不在禁止的范围内。例如食品生产商和超市之间签定关于供应蛋糕的协议就不违反第一章的规定。另外,企业之间与运用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也不受第一章的限制,如给予分销商在某一特定地区经销某种商品的经营许可的协议。
企业违反竞争规定的后果是严重的。企业将面临公平交易署的干预。该署可以派员进驻企业,索取相关文件以判断该企业是否违反竞争规定,并将招致罚款,罚款最高可达该企业年营业额的10%,而且第三方很可能会要求赔偿损失。
《1998年竞争法》第一章适用于英国国内的交易,《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适用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交易,如果交易既在英国国内也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则《1998年竞争条例》第一章和《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同时适用。公平交易署负责该法和条约的实施以及对所涉及企业的调查。
《2002年企业法》于该年11月7日生效,但其中关于企业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则从2003年6月20日开始实施。该法在《1998年竞争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英国关于竞争法规的构架,制定了一系列增强企业能力的措施,重点是解决企业破产和救助的问题,该法也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力。《2002年企业法》重要内容之一是成立了公平交易署,作为政府的独立法定机构确保市场运作良好,使全体受益。公平交易署的权力之一就是批准各种执业准则(CodesofPractice)。
二、 超级市场执业准则
如果说《1998年竞争法》和《2002年企业法》适用包括零售在内的所有企业,那么《超级市场执业准则》(SupermarketsCodeofPractice)就只规范大型零售企业如超级市场与其供货商之间的交易关系。准则不同于法律,不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只需相关各方同意即可。一旦企业承诺遵守准则,准则就具法律意义,具有约束力。英国竞争委员会根据1973年《公平交易法》于2000年发表了关于超市的调查报告,指出了大型超市比小型零售商具有更多的优势,其行为和做法也损害供应商的竞争力,违反了公众利益。因此竞争委员会得出结论:签署执业准则可以有效解决超市出现的问题。其后,英国公平交易署经过与大型零售商――特易购(Tesco)、赛因斯伯里(Sainsbury’s)、赛福威(Safeway,2004年3月由Morrisons超市集团收购)和阿斯达(Asda)四家超级市场以及众多的供应商协会和组织磋商,起草了《超级市场执业准则》。以上四家大型超市将此准则作为解决竞争委员会2000年报告所提出问题的法定文件提交给贸工部长并承诺遵守该准则。
该准则于2002年3月17日开始实施,适用于以上四家大型超市以及与其建立了直接供货关系的所有供应商。准则共分为八个部分:
1) 标准的交易条件 超市向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供交易条件并及时支付货款。
2)价格和付款如果没有向供应商书面发出合理的通知,超市不得要求降低已协定的价格或提高已协定的折扣;超市不能直接或间接要求供应商支付其促销成本;如果利润低于预期,超市也不能要求供应商给予补偿;超市的仓储损耗也不能要求供应商支付。
3)促销在给予供应商书面的合理通知以后,超市可促销该供应商的产品并要求其支付费用;超市按促销的批发价格发放促销货物订单时应特别小心,否则将对供应商予以补偿;超市应保证制定促销订单的基础是透明的;超市不得直接或间接毫无道理地要求主要由供应商提供促销费用。
4) 赔偿 如果没有给供应商发出书面的合理通知,超市不得要求供应商改变正常供应链程序的任何环节。
5)消费者投诉超市可以与供应商协商一个数目支付给消费者(如退货款或换货)作为解决投诉的办法;除此之外,无论退款或换货能否解决投诉,超市都不能直接或间接要求供应商支付解决投诉的费用。
6) 第三方交易 超市不得向第三方收取费用并从供应商处获得第三方的任何货物、服务或财产。
7)店员培训超市应向所有采购员提供本准则,并根据本准则要求对其进行培训;超市还将应公平交易署总干事要求向其提交年度培训报告。
8)一般条款指争端解决和名词解释。产生争议时,超市和供应商双方应真诚协商解决;如果争端90天内无法解决,则超市可付费请局外调解人提供帮助;如果还不能解决争端,则超市应通知公平交易署总干事并告知以上局外调解人的联络方式;局外调解人应随时向总干事提供其所需的有关争端的材料,以供总干事采取行动。准则还对其中出现的相关名词作出了定义。
2004年2月英国家公平交易署对该准则的实施进行了审议,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供应商认为准则实施得不够有效,对超市的行为并无很大约束力,但OFT也找不到任何证据来支持这种观点。因此,OFT将准备依据准则对超市与供应商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三、 《1994年星期日交易法》及《2004年圣诞节(交易)法》
《1994年星期日交易法》及《2004年圣诞节(交易)法》都影响零售企业的销售行为。为了增强较小零售企业的竞争地位,英国在1994年8月底颁布了《星期日交易法》(SundayTradingAct1994)。该法的规定只是针对商店的营业时间,而对商店所销售的物品并无特别规定。该法对店面规模在28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营业时间不做限制;而此规模以上的商店星期一至六的营业时间没有限制,但星期日则只能从上午10点到下午6点之间选择营业6个小时,而且复活节期间的星期日也不得营业。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拒绝在星期日工作的店员的保护措施,以防他们被开除或受到歧视;该法并允许市政厅限制大型商店星期日上午9点前装卸货物,以免产生噪音。
商店280平方米的规模,仅指商店展示商品和供顾客购物的面积。只要店面规模不超过280平方米,不管其办公室、卫生间以及存储室有多大,都归为小商店,营业时间不受该法限制。对于此规模以上的大商店,如果是自产自销的农场商店、外卖酒类的商店、汽车零配件商店、注册药房、港口或机场商店、高速路服务站的商店、加油站以及展览会上零售摊位等,则其营业时间也不受限制。
至于一般性280平方米以上的大商店星期日营业6小时,必须提前14日以书面形式将其营业时间通知市政厅,并将星期日营业的通知公布周知。大商店如果违规,将会被起诉并罚款,最高罚款可达5万英镑。
《2004年圣诞节(交易)法》于2004年12月9日生效。该法规定规模在28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在圣诞节当日不许营业,以表示圣诞节对于英国民众来说是特别的一天。但此规模以下的商店则不受影响。目前仍有人对圣诞节当日大商店开门营业的可能性表示担忧,政府则声明要继续监督执法,只是目前并不需要重新审议该法。
了解和研究以上英国关于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关系以及零售商的合法促销行为的法规和准则,希望能对我们制定本国相关行业的法律和准则有相当的借鉴和启发作用。 (驻英国使馆经商处林萱2005-7-15)
(信息来源:驻英国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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