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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 18:33 商务部网站

  乌达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乌区政发〔2005〕25号第一条 为更好地抓住我国加入WTO和西部大开发的良好机遇,进一步扩大乌达区对外开放水平,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乌达区投资,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达区实际,制定本政策。第二条 国内外投资者来乌达区投资新办的各类企业,除享受国家、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现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第三条 在乌达区投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和外商投
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乌达区投资新办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从投产之日起,企业第一年实际上交的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二年至第三年企业每年实际上交的土地使用税的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区政府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企业每年实际上交的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每年实际上交的土地使用税的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区政府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企业每年实际上交的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企业每年实际上交的土地使用税的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区政府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企业每年实际上交的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对经营期注册为10年以上,但实际经营期未满10年的企业,追回区政府奖励(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经营期未满10年的企业除外)。第五条 国内外投资商在乌达区投资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上交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5%,由区政府奖励给企业;每年上交税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由区政府奖励给企业;每年上交税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由区政府奖励给企业。第六条 在乌达区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企业每年实际上交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区政府奖励给企业。第七条 在乌达区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和生态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企业每年实际上交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政府奖励给企业。第八条 在乌达区投资发展节约能源型产业,并对当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起到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含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制度,可以在“互助互惠、利于发展”的原则下,另行商定有关事宜。第九条 各类投资项目的用地,按不同用途,以出让、租赁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区政府负责交纳,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免收企业土地管理费。第十一条 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制度。对有效证件和资料齐备的国内外投资项目,区属各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或提出审批意见。对依法收取的费用,执行最低标准。第十二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成立服务审核领导小组,对以上优惠政策所列条款的兑现,进行审核。第十三条 投资商及家属、子女在生活、学习和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免收其他额外费用。第十四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按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乌海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乌海市新出台政策不一致,则按新政策执行。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乌海市乌达区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内蒙古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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