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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技术型企业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 16:08 商务部网站

  先进技术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按下列标准计收:一、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二、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前款规定的费用,地方人民
政府可以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

  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中国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放。

  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平房区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黑龙江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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