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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退税政策(黑龙江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 16:08 商务部网站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以上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以上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第10条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1条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平房区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黑龙江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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