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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收购、租赁国有企业优惠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 15:38 商务部网站

  l、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时,根据资产质量双方协商定价。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收购,并承担全部债务;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以上债务剥离收购,剥离出的债务实行挂帐。

  2、外国投资者收购租赁市属国有企业,接收全部离退休职工的有关费用可以从净资产中核减;接收全部在职职工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也可以一次性
买断工龄。

  3、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允许使用原企业品牌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平房区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黑龙江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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