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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动力区新办企业财政收入分成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 13:53 商务部网站

  我区实行对各街、镇财政收入超收分成办法以来,有力地保证了全区各项经济指标和财政收入计划的顺利完成。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财政分成体系,鼓励各部门通过加大招商引资扩大经济总量,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加财政收入,明确对招商引资新办企业(含新迁入企业)和新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引资项目)的财政分成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本办法所称引资项目,从其对区财政贡献之日起当年或第二年对区财政的贡献额(以下简称贡献额)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本办法规定单独实施财政分成。二、招商引资新
办企业和新引进项目财政分成标准:(一)工业引资项目当年或第二年贡献额达到1万元(含1万元)、三产引资项目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且每年都达到贡献额度的,区财政与受益街、镇第一年按其贡献额的2:8、第二年按3:7、第三年按4:6的比例进行分成。(二)一次性引资项目贡献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区财政与受益街、镇按其贡献额5:5的比例进行一次性分成。三、区直机关各部门和区财政供养部门及中、省、市直驻区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非街、镇单位)推荐的引资项目,在第一个纳税年度,非街、镇单位参与当年贡献额的一次性分成。属于工业和三产引资项目的,当年财政与街、镇和非街镇单位的分成比例为2:6:2,属于一次性引资项目的,分成比例为5:4:1,非街、镇单位所得分成通过街、镇转移支付。四、街、镇分成所得用于补充社会事业经费和奖励有贡献的集体及个人(包括对招商引资新办企业的奖励)。对于新办企业的奖励额度为:属工业项目和三产项目的,第一年为街镇分成的60%,第二年为50%,第三年为40%;属一次性税源项目,奖励标准为街镇分成所得的60%;对引荐人的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区级贡献额的1%。非街、镇的单位分成所得用于补充办公经费和职工福利及奖励有功人员。五、本办法所称引资项目指区内外投资者和驻区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区新登记注册形成的经济增长点和企业自上的扩大再生产项目。区域内转移、流动、翻牌的项目不视为招商引资财政分成项目。属特殊情况,需招商局、财政局确认,并报主管区长批准后,按企业实现税收,前三年区财政留50%,剩余50%,第一年原街、镇得30%,落户街、镇得20%;第二年原街、镇得20%,落户街、镇得30%;第三年落户街、镇得50%;第四年以后落户街、镇得100%。房地产开发项目财政分成,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六、引资项目在签约或工商注册前,应到区招商引资管理局登记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区招商管理局和财政局确认后,将项目列入招商引资财政分成项目名录。未经确认的,不按引资项目予以财政分成。七、引资项目确认后,由区招商引资管理局对该项目进行跟踪考核,年终,按贡献额,依据本规定予以兑现分成。八、街、镇引资项目需落户对方辖区的,按本办法规定参与财政分成,其分成所得由双方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协商不成的,由区政府裁定。九、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动力区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黑龙江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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