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国际公约月底对华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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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 10:16 北京日报 | |||||||||
国际国内航线旅客伤亡赔偿相差14倍 本报讯 (记者 涂露芳) 昨天,记者从民航总局获悉,国际民航组织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将于7月31日对中国生效,国际航空旅客伤亡赔偿限额在航空公司免责的情况下提升至约13.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9万元)。而目前国内航空旅客的伤亡赔偿限额仅为7万元人民币,内外标准的强烈反差使民航相关法规面临尽快修改的迫切需求。
《蒙特利尔公约》又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1999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以取代适用70多年的《华沙公约》。据介绍,《蒙特利尔公约》对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赔偿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旅客伤亡时,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责任,只要损失不是索赔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增加到10万特别提款权(按照公约签署当日的货币换算标准,约13.5万美元)。而此前,旅客伤亡的赔偿限额为7.5万美元。当旅客伤亡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时,旅客还可以要求得到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只是一个限额,实际损失低于10万特别提款权的,根据旅客遭受到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航班延误造成损失的,每名旅客赔偿限额为4150特别提款权(约5000美元)。行李赔偿方面,则不再按照重量计算损失,每名旅客以1000特别提款权(约1350美元)为限。新公约在举证责任上更加倾向于保护旅客,航空公司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不过,该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蒙特利尔公约》的生效使国际国内旅客赔偿的双重标准问题再度成为焦点。民航总局法规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公约只是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国内航空旅客无法适用上述权限,至于民航法规会不会参照公约进行调整和修改,权限并不在民航总局。 实际上,国内民航法规对旅客伤亡赔偿限额已经十多年未作调整。根据一九九三年《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赔偿限额是7万元。在大连空难、包头空难的理赔过程中,这一理赔标准已经广受争议,法律专家纷纷呼吁根据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提升理赔限额。而航空公司在具体操作中,也突破了7万元的上限,如大连空难每名旅客的赔偿额达到20万元,包头空难赔偿额也达到21.1万元。 另外,根据1996年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记者的一位同事已经两次遭遇行李丢失和损坏的经历,最终都只拿到200元赔偿。近日,一对老年夫妇更是因金婚照片丢失将欲按公斤赔偿的南航告上了法庭。 民航专家董念清指出,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包括大部分小国、穷国)的国内伤亡赔偿限额都在2万美元以上,我国应修改相关法律,适度提高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的赔偿,使其逐渐接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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