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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外商(境外客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特殊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 15:16 商务部网站

  所得税: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当年出口占总产值70%,优惠期满仍可减半征收;外资企业用利润再投资的,经营期不低于5年的,可退还所缴所得税的40%;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期满仍是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可延长减半征收3年。进口设备优惠: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设备,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套件、备件、免关税、进口环节
增值税;鼓励类、限制乙类、研究中心、先进技术、产品出口外企,在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自有资金进口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进口自用设备用配套技术、配套件、备件,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外企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但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且未使用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用电优惠进入市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用电享受每度0.1元奖励,使我市工业用电价格成为全省最低价。规费减免外商投资新办的工业生产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绿化费、水泥散装费、人防建设费等所有市属建设规费。有关建设方面的中介服务,由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有关机构,实行有偿服务。联系热线:

  宿迁市经贸委0527436825505274368581

  (信息来源:江苏宿迁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江苏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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