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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亟需修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 02:3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据报道,根据2004年国家修订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铁路将开放四大领域,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鼓励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铁路建设、运输经营及运输装备制造等领域。

  铁路改革在我国备受关注,因为它的成败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遗憾的是,近些年来,铁路改革虽然一直在进行,但是“雷声大,雨点小”,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突破。例如
就在4个月前,铁道部宣布撤消全国所有铁路分局,把以前实行的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四级管理的体制,转变成铁道部———铁路局———站段三级管理体制。但是,专家指出,撤消所有铁路分局不能称之为“改革”,最多是内部组织结构的一次大调整,其效果很可能是形式大于内容,因为这项举措并没有触及到铁路改革的核心:放权,即政企分开、市场开放。

  相对于3月份的“改革”而言,这次国家铁路开放四大领域,鼓励各类非公资本进入,堪称“近年来最重大的铁路改革风暴”。但是,在兴奋与期待之余,我们也不免有些许的担心。因为这些年来,铁路改革“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经历了太多的反反复复。最典型的,就是铁路行业管理方式的改革:1983年铁道部一次性撤消了吉林、武汉等多个铁路局,到1986年,铁道部又陆续撤掉了两个铁路局和21个铁路分局;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铁道部转而开始恢复一些铁路局,并把一些铁路分局升格为铁路局;不久前铁道部又撤消所有铁路分局,仿佛回到了20多年前的起点上。

  铁路改革的反复,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法律的滞后。我国的《铁路法》是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至今已经有15年,它在本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已不适应现实情况。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才给铁道部行政权力的扩张留下了很大空间,从而增加了改革的不确定性。为追求政绩的最大化,铁路改革往往随着人事变更而出现中断,如“网运分离”方案仅仅存在了3个月就夭折了,就有这个因素在内。

  中国的铁路改革没有成功的经验可搬,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如日本铁路改革前,生产效率低下,经营状况不断恶化。1987年4月开始实施铁路改革。改革前,首先颁布了《国有铁道改革法》,废除了原有法律,一切改革都在改革法的指导下进行,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在维持运费不涨的情况下,各公司都发挥各自特点,适应不同的需求,保证了较高的服务质量,取得了稳定的经营收益。

  因此,为确保铁路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应该借鉴国际惯例,尽快制订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如“铁路改革与重组法”、“铁路股份公司组建法”、“政府对铁路的行政管理法”等,从而为铁路改革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当前最重要的,是抓紧时间修订《铁路法》,明确政府与铁路的关系、确认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等。只有符合市场经济的新铁路法出台,才能够保障铁路改革的长期性和长效性。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这次铁路改革的成败关键之所在。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7月25日 第五版)

  作者:马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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