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0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新华社24日受权播发这个条例。
条例共分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书和标志、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电热毯、压力锅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税控收款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安全网、安全帽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电力铁塔、危险化学品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对于生产许可证的期限,条例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这个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5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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